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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着上面那份答辩综合到一起呀

发布于 2024-09-22 11:03:47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小玲

住址:广东省龙川县黄布镇欧江村委会前丰村1号

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301142329

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

代理律师:[如有] [律师事务所名称]


答辩状

尊敬的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上诉人邓善庭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4)粤1622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引言

答辩人坚决反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针对上诉状的答辩

1. 关于50800元借款的问题:

  • 一审判决认定的50800元借款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提交完整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实借款行为的存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邓雲浩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关于邓雲浩否认案涉欠款的陈述:

  • 邓雲浩在庭审中的否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陈述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
  • 上诉人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无法证明答辩人与邓雲浩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非法赌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关于邓雲浩经济状况与借款行为的合理性:

  • 答辩人向邓雲浩提供借款是基于信任关系,且答辩人有能力进行借款。上诉人以邓雲浩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为由质疑借款行为的合理性,缺乏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4. 关于赌博账号及非法收益的指控:

  • 上诉人声称答辩人提供赌博账号并从中获利,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这一指控。答辩人从未参与或推荐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 答辩人严重怀疑邓雲浩在答辩人繁忙时偷用了答辩人的银行卡和电话号码进行非法活动。邓雲浩平时就有偷拿东西不给钱的行为。答辩人是一名残疾人,不单手有残疾,还患有先天心脏病,无法操作繁琐的流程。据了解,赌博游戏下载需要特定的推荐人才能进行下载,答辩人完全不知情。

5. 关于游戏账号绑定问题:

  • 如果游戏账号确实绑定了答辩人的银行卡和手机号码,答辩人对此感到震惊,并怀疑邓雲浩未经授权使用了答辩人的个人信息。
  • 答辩人保留追究邓雲浩及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清事实真相。

三、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并由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邓小玲(签名)

日期:[提交答辩状的日期]


请在提交前仔细审查答辩状内容,并确保所有事实均有充分证据支持。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答辩状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如果还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修改,请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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