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你提到的案件,我们可以从法律学角度来划分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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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行为人):
- 本案中的行为主体是陈某平,即实际进行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他是1990年10月13日出生的男性农民,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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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被害人):
- 行为的对象是陈某某,即被入室盗窃和试图被性侵犯的当事人。他是不特定的个人,居住在绍兴市越城区柴场弄2幢34号XX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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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对象:
- 陈某平盗窃的具体对象是陈某某的价值人民币2227元的OPPO手机。
从心理学角度看,本案中陈某平展示:
- 动机(Motivation):财务需求或对被害人的性欲望。
- 目的(Purpose):获取财物或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犯。
将行为识别和描述得更清晰有助于理解案件的全貌,并为取证和最终的法律判决提供依据。这样的分析有助于法庭判断其犯罪性质和决定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