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AI问答!更聪明、更完整、原创作!
  • 一款基于GPT的超级AI机器人,可以回答问题、聊天、创作、写文案!

【简答题】简述甘肃省电力公司法律风险提示书梳理的电费回收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发布于 2021-04-18 22:48:28
参考答案:
答: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电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肃电价纪律,维护国家、供电企业及电力客户的利益。2、严格执行电费抄收管理规定,定期抄表、及时核算、依法催收,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估抄情况。3、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对于高压用户、大用户等高风险对象必须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需具备合同必备条款,重点明确用电方地址、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电费结算周期、违约金计算方式等要素。对于用电方信息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更新供用电合同,确保合同要求与实际一致。4、依法采取停电、以物抵债、通过法律途径、运用银行征信警示等方式催收电费;对于欠费或欠费后已实施停电的客户,必须与客户签订还款协议,定期与客户履行对账制度,敦促客户按期还款;对已交费的用户,在电费到帐后应立即恢复供电。5、对于拖欠电费暂无清偿能力的用电方,可利用《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条款要求用电方提供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设定担保,增强清偿能力;也可以考虑第三方的责任,如用电方的租赁人、承包人等,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加入到电费债务关系中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增强用电方的清偿能力;还可以通过企业重组,使电费债权转由有能力的企业承担。6、对于主体变更诱发电费回收纠纷的,尽可能将关联的相关方全部拉入电费债务关系中,以增强清偿能力。用电方发生公司合并情形时,对用电方合并前拖欠的电费和合并后的电费,应以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为被告。 用电方发生公司分立情形时,在分立前与供电企业就电费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供电企业应按协议约定确定被告;未达成书面协议的,供电企业应将分立后的各方列为共同被告,分立前的用电方未注销的,可以将其与分立后的各方一并列为被告。 用电方已倒闭但未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的,供电企业应将用电方列为被告。如用电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完毕,对其注销前拖欠的电费,可选择将有过错的清算人、用电方的原股东、承受用电方债权债务的主体列为被告。如有用电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清算报告为据,可直接将清算报告中确定的债务清偿人列为被告。 用电方已进入破产程序,对进入破产程序前拖欠的电费,供电企业应及时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电费债权,电费违约金计算到破产受理之日止。对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电费,应要求破产管理人作出明确的支付承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对用电方已经开始的电费追偿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上任以后,应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继续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责任。7、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电费权益,可向用电方送达《电费催交通知单》、订立电费归还协议或电费缴纳情况询证函,通过其承诺该项电费债务以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从而规避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供电企业带来的不利后果。8、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对一些行政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得到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供电企业才能更好地依法行使追偿债权等权利。9、认真清理重点、难点欠费客户基础档案信息、合同信息,保存和收集催费通知书、停电通知书、欠费确认书、还款协议书等有效证据。10、谨慎使用诉讼手段开展电费回收工作。对于主动起诉追索电费的行为,要仔细甄别起风险性,考虑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回收电费,避免因盲目起诉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参考解析:
暂无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

在线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