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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4年7月,开发商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为其承建商品房一栋。乙公司将其中的主体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资质的丙公司。

发布于 2021-06-19 07:42:05
参考答案:
(1)无效。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转包一律无效。(2)归丁公司。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期届满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应当归出租人所有。(3)合同有效,戊公司可以获得塔吊的所有权。丙公司出售融资租赁的塔吊,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于戊公司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将塔吊取走,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善意取得所有权。(4)应当要求厂家承担责任。因为: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瑕疵问题,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要求承担责任;第二,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应当适用合理期限2年,本案中并未超出该合理期限。(5)有权。虽然乙丙之间合同无效,但由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丙公司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甲公司与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中介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有房屋的所有权,甲公司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卖给张三属于有权处分,合同有效,但由于甲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有包销协议,甲公司将房屋卖给张三违反了包销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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