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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发布于 2021-06-19 11:26:28
参考答案:
(1)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分支机构不具备利润分配的职能,不论利润是否汇入我国,都应并入A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3)A公司来自甲国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4)乙国子公司税后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323+(1-5%)÷(1-15%)=400(万元)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5)甲国优惠饶让视同纳税=200×20%=40(万元)在乙国实际缴纳税款=400-323=77(万元)甲国视同已纳税额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抵免限额;乙国实际已纳税额77万元小于100万元的抵免限额。A公司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万元)。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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