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两种不同责任形式,它们在产生的条件、责任性质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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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条件:
-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缔结过程中,通常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尚未成立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如保密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等)。
- 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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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性质:
-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因为其损害发生在合同关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 违约责任属于合同责任,因为它源于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已生效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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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
-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即非违约方因信赖将有合同成立而遭受的损失。
- 违约责任则可能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因违约而未能获得合同约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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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通常是《合同法》中关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
- 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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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缔约过失责任可能涉及尚未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为其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
- 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因为他们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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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式:
-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可能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 违约责任的形式更为多样,除了赔偿损失外,还可能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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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理由:
-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抗辩理由可能涉及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是否违反了这些义务等。
- 在违约责任中,抗辩理由可能涉及是否存在免责条款、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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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的举证责任通常由非违约方承担,证明对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
- 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可能由违约方承担,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合法的免责事由。
了解这两种责任的区别,有助于在合同纠纷中正确判断责任类型,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