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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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
- 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 诉讼地位:第三人可以成为诉讼的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独立的诉讼当事人。
- 诉讼权利:第三人拥有参与诉讼、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等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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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 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 法律知识:诉讼代理人通常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中立性:诉讼代理人应保持中立,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 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提出证据、发表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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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特征:
- 程序参与:无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还是诉讼代理人,他们都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参与相应的程序,如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等。
- 法律约束:他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需要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
- 诉讼目标的实现:无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还是诉讼代理人,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通过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