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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法学派英文名词解释

发布于 2024-06-07 12:18:50

实证法学派(Positivism in Jurisprudence)是指在法学领域主张法律应当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出发,而非道德或自然法理念的理论。这一学派强调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认为法律是独立于个人意志和道德观念的一套规则体系。以下是实证法学派的几个关键概念:

  1.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认为法律是人为制定的规范,不需要基于道德或其他外在标准。

  2. 法的自主性(The Autonomy of Law):法律规范的形式和效力不依赖于道德价值。

  3. 法律的分离论(Separation Thesis):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它们的道德价值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4. 权威性来源(Sources of Law):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明确的法律来源,如立法、判决等,与个人的主观判断无关。

  5. 规则主义(Rule of Law):强调政府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应当明确并普遍适用于所有人。

  6. 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英国法学家,被认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创始人之一。

  7.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奥地利法学家,提出纯粹法学理论,强调法律的纯粹性和独立性。

  8. 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英国法学家,提出规则主义,区分了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概念。

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School)形成鲜明对比,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密切相关,法律应当反映普遍的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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