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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重新帮我写出来一下!

发布于 2024-12-16 22:27:52

当然可以,以下是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重新编写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一、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信息:

  • 姓名:邓小玲
  • 性别:女
  • 民族:汉族
  • 出生日期:1983年1月14日
  • 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301142329
  • 住址:广东省龙川县黄布镇欧江村委会前丰村1号
  • 电话:[填写申请人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信息:

  1. 邓雲浩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2007年5月24日
    • 民族:汉族
    • 住址:广东省龙川县登云镇石福村委会行星村42号
    • 公民身份号码:441622200705243070
    • 法定代理人:邓善庭(系邓雲浩父亲)
  2. 邓善庭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81年1月16日
    • 民族:汉族
    • 住址:广东省龙川县登云镇石府村委会行星村42号
    • 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10116307X
    • 电话:[填写被申请人联系电话]

三、执行依据:

  1.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 申请执行依据: (2024)粤16民终2434号民事判决书
  3. 申请执行标的: 32000元及相应利息

四、执行依据裁判主文: 根据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16民终2434号民事判决书,邓雲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小玲返还32000元,对邓雲浩个人财产不足部分,由邓善庭向邓小玲返还。

五、申请执行事项: 由于被申请人邓雲浩、邓善庭在判决书生效后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尚余32000元未支付。依据前述民事判决书及判决内容,申请人特此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邓雲浩、邓善庭进行强制执行,以收回32000元的剩余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六、申请执行依据的诉讼案件保全情况:

七、财产线索: 考虑到被申请人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资产,申请人暂无具体财产线索提供。

八、申请人签名:

邓小玲
申请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并检查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如果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修改,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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