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达到目的的手段"和"目的本身"的理解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
"达到目的的手段"指的是大学教育作为一种工具或途径,帮助个人获得特定的知识、技能和学术资格,以达到个人职业发展或实现其他目标。在这种观点下,大学被视为一种培训和教育的平台,为个人提供所需的资源和学习机会,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并获得所追求的成就。
"目的本身"则强调大学教育的内在价值和目标,关注个人全面发展、批判性思维、终身学习和个人成长等方面。在这种观点下,大学教育被视为为个人提供素质教育、培养思辨能力和培养公民责任感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获取知识、思想深化和文化传承的载体。
实际上,大学的作用可以被看作是两者兼而有之。它既是为了达到个人职业和专业目标而选择的手段,也是为了个人全面发展和思维能力的培养而选择的目的。不同的人可能对大学教育有不同的期望和目标,有些人可能更为强调职业就业机会和专业学习,而另一些人可能更注重知识获取、思辨能力和个人成长。
因此,大学可以被看作既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也是目的本身。它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设施和资源,使个人有机会在特定领域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达到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同时,大学也通过普遍教育和综合发展的课程框架,致力于个人全面发展、思辨能力和公民素质的培养。
综上所述,大学既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同时也是具有目的本身的内在价值。其对个人的影响与个人的期望和目标密切相关,因此可以包含两者兼而有之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