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学说法。在那个时期,国际私法的规则和原则主要通过学者的理论阐述和学术讨论来形成和传播,而不是成文法或判例法。成文法和判例法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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