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同学和乙同学提出的观点分别代表了对法的特征不同的认识角度。法律具有多方面的特征,不只是单一视角所能完全包含。
甲同学的观点强调法律的国家意志属性。确实,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国家机器来确立和实施。从经济法的视角来看,这种观点体现在经济法规定的诸多规则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控密切相关,如税法、反垄断法等,都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秩序的安排。
乙同学的观点强调了法律的社会共识作用。法律也确实是社会基本共识的表征,反映了社会成员间最广泛的利益平衡和价值认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逐渐发达的今天,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共识。例如,商事法律规范就深深植根于商人之间的普遍认可和实践中,它配合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甲、乙同学的观点各自抓住了法律特征的某一方面,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法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还代表着社会共识;同时它还有其他许多特性,比如强制性、普遍性、抽象性等。法律既是国家行为规范的总和,也是社会公众行为规范的总和,二者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完整特征。
因此,我们不应该将法律的特征仅仅归结为单一维度,而应该综合考虑多个维度的因素,包括国家意志和社会共识在内的多重属性。在经济法的域中尤其如此,因为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必须要平衡好国家政策的导向和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