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七条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这一条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所有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和特别约定,必须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确保投保人在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合同。
关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理解如下:
条款的充分告知:意指保险公司须向投保人详细介绍合同中的每项条款,保证投保人能够理解涉及的所有条款内容。
明晰解释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特殊约定或复杂条款等可能存在理解难度的内容,保险公司需要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
免责条款的具体应当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对那些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要进行特别注意,确保投保人明确了解这些条款的存在及其意义。
明确说明的方式:并通过书面形式(如合同文本本身)或其他有效形式明确告知投保人具体条款的内容。
特别约定的明确性:对于特别约定或附加条款,特别是那些不同于一般保险条款的部分,必须单独提出并进行专门的说明。
默认未履行义务视为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尽到说明义务,那么涉事条款(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的责任免除条款)依法可能被认定无效。
默示不取消明确说明义务:即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已声称自己明白所有条款,也不能完全替代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
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举出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保险法》第十七条不仅是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也是保护投保人的基本权利。保险公司违反此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而投保人也有权请求依法纠正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