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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构成保险人默示弃权的几种主要行为

发布于 2024-11-19 10:36:32

保险人默示弃权,也称为保险公司的效力失效或非明示弃权,是指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由于默示行为导致其放弃后期某些规定的适用资格,或者是放弃对违约提出异议的权利。这种行为使保险公司后续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支付赔偿金。以下是构成保险公司默示弃权常见的几种主要行为:

  1. 知情不告知:当保险公司知道或合理应当知道某些影响风险评估的重要信息,但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之后无法以投保人的信息不完整或误导理由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2. 超出时期行使权利:保险公司如果知道某些解除合同或拒绝支付的情况,但在法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超过了再提出异议,可能失去相应的权力。

  3. 实际上接受了过高保费后放弃异议:如果保险公司因投保人的误告或少付了保险费而收取了过高的保费,并在知晓真相后仍然接受保费,可被视为默许接受现有的保险条件。

  4. 承认错误或遗漏:保险公司意识到自己或投保人的告知存在错误或遗漏,在没有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情况下继续有效承保,可能会被认为放弃了相关的抗议权利。

  5. 给予错误的解释或指示:如果保险公司错误地解释合同条款或提供错误的业务指导导致投保人犯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交易,那么保险公司后来不能因为这些错误来作出不利投保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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