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市人民政府公告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龙蟠市实际情况,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龙蟠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条 禁止燃放区:龙蟠市全域为禁放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及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组织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单位,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报监督:鼓励和支持公民对违反禁燃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及相关信息可通过龙蟠市政府官方网站查询,查实后将依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协助配合:全体市民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工作,共同遵守本规定,共建安全、文明、环保的生活环境。
本规定由龙蟠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相对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龙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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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一份简化的草拟文档,具体情况需要详细考虑龙蟠市的实际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和历史习俗等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实际执行中,还需要配套具体的措施和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