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附件七和附件八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仲裁程序,它们是解决各国在公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端的机制。下面是附件七下的仲裁(以下简称附件七仲裁)和附件八下的特别仲裁(以下简称附件八仲裁)的异同点:
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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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两者都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旨在按照公约的规定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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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无论是附件七还是附件八的仲裁,都基于争端各方的自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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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性:两种仲裁程序通常都是保密进行的,除非有关各方同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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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最终性:附件七和附件八下的仲裁裁决通常被认为是最终的,争端各方应遵守。
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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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附件七仲裁通常适用于《海洋法公约》中第15部分规定的争端,即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争端。
- 附件八仲裁适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特定类型的争端,如涉及渔业、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特定问题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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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方式:
- 附件七仲裁由五名仲裁员组成,争端各方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另外三名由争端各方协议选定或者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指定。
- 附件八仲裁的组成方式可能根据争端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可能由争端各方直接任命仲裁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组建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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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则:
- 附件七仲裁遵循较为固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则,这些规则详细规定了仲裁过程的各个阶段。
- 附件八仲裁的程序规则可能更加灵活,允许争端各方根据自身情况协商确定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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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参与:
- 附件七仲裁允许争端各方任命一名地质或法律专家参与仲裁庭,以提供专业意见。
- 附件八仲裁可能不强制要求专家参与,但争端各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引入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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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的复杂性:
- 附件七仲裁通常处理的是比较复杂、技术性强的争端,特别是那些与海洋资源开发相关的争端。
- 附件八仲裁可能涉及更广泛的争端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海洋环境保护、渔业资源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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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执行:
- 附件七仲裁的裁决一旦作出,争端各方应立即执行。
- 附件八仲裁的执行可能需要更多的协商和协调,特别是在争端涉及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时。
总的来说,附件七和附件八仲裁都是为了解决海洋法争端而设立的机制,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争端各方可以根据争端的性质和自身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