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协会会员违反全国、广东省、深圳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律师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律师协会会员虽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行为与律师的执业操守和执业纪律明显不相称,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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