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kV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个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崧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35kV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药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管理维护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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