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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的规定,有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受理?

发布于 2022-03-26 20:43:05
参考答案: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的规定,有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受理?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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