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新建、扩建、大小修、预试的一、二次变电设备,必须按原部颁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经过验收合格、手续完备后方能投入运行。
(2)设备的安装或检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中间验收时,变电站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配合进行,对其隐蔽部分,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中间验收项目,应由变电站负责人与施工检修单位共同商定。
(3)在大小修、预试、继电保护、仪表检验后,由有关修试人员将有关情况记入记录簿中,并注明是否可以投入运行,无疑问后方可办理完工手续。
(4)当验收的设备个别项目未达到验收标准,而系统又急须投入运行时,需经主管局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