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7日,A基?与B银行、C房地产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A基?委托B银行向C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8亿元,用于完成城中村改造项目,借款分两期发放。同日,A基?、B银行与C房地产公司就此事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后B银行按照约定向C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发放了第?期委托贷款6亿元。C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通过B银行向A基?支付利息。然而,C房地产公司?直未按照约定办理相关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B银行因此也未发放第?期2亿元借款。A基?遂诉至法院,认为C房地产公司未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使用权和抵押事项,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大部分已被出售,构成违约,主张终止《委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并提前收回借款、偿还本?和利息、支付违约?等。关于本案,下列判 断正确的是()

发布于 2021-04-19 15:56:28
【多选题】
A A基?无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向C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
B B银行受A基?委托向C房地产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三方当事?之间形成了委托贷款合同关系
C C房地产公司与A基?、B银行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明确载有委托贷款事宜,所以C房地产公司对于B银行与A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明知的
D 在C房地产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贷款合同只约束B银行和C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下,A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向C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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