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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6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发布于 2021-04-19 17: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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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驰1.0
2023-04-19
心如镜,虽外景不断变化,镜面却不会转动,这就是一颗平常心,能够景转而心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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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无需提示承兑。( )
2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
3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得以对抗持票人的抗辩,可以以之对抗保证人。( )
4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5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
6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 )
7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出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同意承兑。( )
8
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
9
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无论善意、恶意取得,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10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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