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发布于 2021-04-19 22:04:42
【多选题】
A 同步规划
B 同步设计
C 同步施工
D 同步验收
E 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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