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C公司获得某住宅楼工程的承建合同,中标后转包给长期挂靠的包工头甲某,从中收取管理费。2010年5月,甲找C公司负责人借用吊车吊运一台800KG-m的塔式起重机组件,并借用了“A”类汽车驾驶执照的员工乙和丙。2010年11月7日中午,乙把额定起重8T的汽车式起重机开到工地,丙用汽车将塔式起重机塔身组件运至工地,乙驾驶汽车式起重机开始作业,C公司机电队和运输队7名员工开始组装塔身。当日18时,因吊车油料用完且天黑无照明,丙要求下班,甲不同意。甲找来汽油后,继续组装。20时,发现塔吊的塔身首位倒置,无法与塔基对接。随后,甲找来3名临时工,用钢绳绑定、人拉钢绳的方法扭转塔身,转动中塔身倾斜倒向地面,作业人员躲避不及,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
发布于 2021-04-24 10: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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