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与财务检查处-会计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于 2021-04-24 12:20:16
【多选题】
A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B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C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D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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