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发布于 2021-04-23 10:13:53
【多选题】
A 重大危险源
B 现场安全管理
C 分级管控制度
D 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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