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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农宅农安土壤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布于 2021-04-24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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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56655
2023-04-24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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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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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2
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6
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7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0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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