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检查本单位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
(四)及时排查并督促消除农业机械事故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由农机监理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经约谈,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仍未履行职责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发布于 2021-04-24 13:44:08
【单选题】
A 1000元以下罚款
B 2000元以下罚款
C 500元以下罚款
D 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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