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工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工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问题:李某未经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A:不予受理,应先提起行政复议
B:应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间不作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不应受理,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D:以上理由都不对
发布于 2021-04-24 15: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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