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发布于 2021-04-24 19:30:02
【单选题】
A 1
B 2
C 3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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