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发布于 2021-04-23 23:43:21
【多选题】
A 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B 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C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D 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有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E 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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