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通安【2023】10号《乌鲁木齐通信段消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电动车应在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充电,禁止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____、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____。

发布于 2021-04-20 14: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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