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的处罚,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脚手架杆件、搅拌砂浆等加工作业,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施工工地不符合重点区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P104

发布于 2021-04-20 14: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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