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1】伪造施工许可证案 [案情]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建筑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乙公司负责承建甲公司的 1 号、2 号住宅楼工程以及相应的安装工程, 建筑面积 13841 ㎡,承包工程总造价 1873 万元。在施工期间,双方因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而 多次发生纠纷。于是,乙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定甲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工程款。据 法院查明,甲公司提供的施工许可证是伪造的假施工许可证。 [问题]本案中甲公司有何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于 2021-04-18 2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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喃哥
喃哥 2023-04-18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参考答案:
[评析]《建筑法》第 64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甲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让乙公司开始施工,二是伪造施工许可证。对此,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对甲公司处以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本案中的工程款纠纷,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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