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后向?借款三笔。第?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向?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笔,剩余的清偿第?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发布于 2021-04-18 15:16:45
【单选题】
A 清偿抵充
B 第三?清偿
C 代物清偿
D 新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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