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约商户信息核实过程中,收单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提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的风险及责任。()

发布于 2021-04-18 15: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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