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法律史,从法的完善来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是法演进的一般规律;从整个法体系看,民、商事立法最早进行了习惯考量。我国民事立法也有考量习惯的传统,《大清民律草案》等均开宗明义地阐明了习惯要素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中的制度和政策要素不断增强,习惯要素逐渐式微;当下,伴随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直接源于生活并反映生活的社会习惯要素得以强调,如在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时,就直接说明“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并将习惯的内涵从《合同法》中的“交易习惯”拓展到“民事习惯”范畴。这段文字主要介绍:
发布于 2021-04-18 16:15:57
【单选题】
A 我国民事立法中对习惯要素的重视与考量
B 习惯要素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
C 我国民事立法发展与演进的一般规律
D 习惯要素作为中西方立法来源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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