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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经营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且无需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发布于 2021-04-18 18: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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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su
2023-04-18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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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zi0086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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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gongan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
3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不可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4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
5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6
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gongan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
8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
9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
10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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