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运输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收〔2017〕244号)规定,少缴款处理期限不得超过( )天,对超过期限未处理的少缴款,转同级运营财务部门先予垫付,由其向责任站段扣款,在责任人工资内归还。

发布于 2021-01-27 11:44:01
【单选题】
A 30
B 60
C 90
D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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