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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无需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发布于 2021-03-15 01: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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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ahsh
2023-03-15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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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管理办法(2019年版)》(邮银制〔2019〕64号),个人结构性存款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我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我行应于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我行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披露。
2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9年版)》(邮银制〔2019〕110号),我行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可以宣传预期收益率。
3
根据《关于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消保函〔2020〕57号),投诉人的诉求,银行保险机构都应当尽快履行。
4
根据《关于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消保函〔2020〕57号),投诉人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银行保险机构可拒绝受理,无需做解释、沟通工作。
5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可代表其未来表现,但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6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十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7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8
国债发行期间,任何机构和人员可以向国债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国债以外的理财产品。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销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版)》规定,各级机构对代销理财业务人员实施绩效考核时,仅考核代销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绩指标。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销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版)》规定,经个人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营业机构留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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