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具体情形:刘某,某省属事业单位副职。在2017年随机抽查中,发现刘某报告了女儿在荷兰工作,但未报告女儿2015年已获得荷兰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况。 本人说明: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刘某就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其女儿2008年自费去荷兰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毕业后于2014年8月就职于荷兰某公司。其女儿出国多年,这些年很少回来,曾说可以申请荷兰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但不会申请,故自己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未和女儿沟通。接到说明要求后,专门与女儿进行沟通,女儿告知其荷兰签证的类型为TYPEⅡ,标注有“regulieronbepaaldetijd”(荷兰永居权)。请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谈谈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发布于 2021-04-04 07: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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