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植物检疫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确需延长的,报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 )

发布于 2021-04-04 06: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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