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量POS终端,各省会(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选择部分城市开展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应用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29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号)确定的110个金融IC卡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城市(以下简称110个应用城市),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实现非接终端比例(指支持非接受理的POS终端占POS终端总量的百分比)同比至少增长()。
发布于 2023-04-14 00:11:34
【单选题】
A 20个百分点或非接终端比例达到50%
B 30个百分点或非接终端比例达到65%
C 40个百分点或非接终端比例达到85%
D 80个百分点或非接终端比例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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