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甲(17周岁)辍学经商违章占道,城管队员乙扣留了其太阳伞,并告知其到城管大队接受处理,但甲置之不理。5月4日18时许,甲酒后打听到城管队员乙的家庭住址,随即到乙家索要太阳伞。双方发生争执,甲用拳脚将乙的头部打破,致轻微伤。办案minjing丙、minjing丁当场将甲抓获,19时经出示工作证,口头传唤至gongan机关,并通知家属,由minjing丙、minjing丁单独对甲进行询问,21时让其自行离开,甲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办案单位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能够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于是,办案单位决定对本案采用快速办理程序办理,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取得案件其他相关证据,并办理了审核审批手续,综合全案证据,gongan机关于5月6日8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于 2023-04-13 19: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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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boo
Goboo 2023-04-13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甲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用拳脚将乙的头部打破,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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