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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为为共同被申请人。
发布于 2023-04-14 04: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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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su
2023-04-14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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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3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因行政复议已经开始,所以不能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可以另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4
行政复议期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会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需要第三人参加后进行行政复议。
5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
在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7
复议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8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9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10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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