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电公司对乙大型制造公司享有10万元电费债权,乙大型制造公司对丙批发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供电公司将其电费债权转让给丁煤矿公司并通知了乙大型制造公司,丙批发公司未经乙大型制造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经销公司。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丁煤矿公司对戊经销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能够成立的抗辩理由是()。

发布于 2023-04-14 05:31:34
【单选题】
A 甲供电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大型制造公司同意
B 丙批发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大型制造公司同意
C 乙大型制造公司已经要求戊经销公司偿还债务
D 乙大型制造公司、丙批发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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