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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发布于 2023-04-14 04: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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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小含
2023-04-14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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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olet_Ice紫冰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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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可以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3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复议费用。
5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6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7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8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9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因行政复议已经开始,所以不能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但可以另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0
行政复议期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会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需要第三人参加后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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