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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发布于 2023-04-14 05:51:46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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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驰1.0
2023-04-14
心如镜,虽外景不断变化,镜面却不会转动,这就是一颗平常心,能够景转而心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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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h1326
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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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
8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无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
85.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可以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4
8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
87.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
8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
9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
9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
9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0
93.矿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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