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年。

发布于 2021-09-10 22:52:36

A.7

B.10

C.15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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