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是犯罪嫌疑人贺某的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何某向侦查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贺某是精神病患者,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证据。对何某的这一意见,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

发布于 2021-07-12 02:11:49
【判断题】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更多

关注者
0
被浏览
269
  • 体验AI问答!更聪明、超智能!
  • 一款基于GPT的超级AI助手,可以对话、创作、写文案!
1 个回答
路人甲
路人甲 2021-04-09
汽车、汽车发动机 话题的优秀答主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本题考察哪些情况下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需附卷的情况。根据《GA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GA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GA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撰写答案

请登录后再发布答案,点击登录

发布
问题

手机
浏览

扫码手机浏览

分享
好友

在线
客服